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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土园***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5424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新城十二路智能科技大楼705(升华工业园)。
经营者:谢周红,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诉被告***土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金属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邱一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