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汇智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润科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汇智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南路飞扬时代****。
法定代表人:肖寒,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div>
法定代表人:刘全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iv>
法定代表人:胡杨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汇金广场(铂仕汇国际广场)****v>
法定代表人:姚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街车岭村黄家嘴**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栋,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婷婷,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杨敏,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岚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黄家嘴**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星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蔺斌润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15、16/**裙楼栋**商**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陶炎兵。
原审第三人:贤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上果路3,住所地重庆市渝**上果路****4-1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多。
上诉人深圳汇智数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润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栋、陈婷婷、胡杨敏、武汉岚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蔺斌润天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贤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2021)粤0304民初35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湖北中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