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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43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9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16536N。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