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43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9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16536N。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