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名更改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三 申请人: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名更改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映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豫1728民初322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0×××58、00×××12的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20年11月17日,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豫Q×××**、豫Q×××**号三辆货车作担保(价值相当于70万),申请解除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冻结的账号为00×××12的账户,以便其公司正常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现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0×××58账户内50万元存款,被申请人又提供价值40万以上的财产作担保,能够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其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的账号为00×××12的账户的冻结,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豫Q×××**、豫Q×××**、豫Q×××**三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抵押、质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账号为00×××12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