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映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平支行账号为17×××11的账户内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