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五 复议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驻马店市黎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映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三财产保全裁定书,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解除被申请人其中一个账户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只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不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进入二审,一审法院再次裁定解除账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裁定支持原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其中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0×××58账户内50万元存款和账号为00×××12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在遂平××村镇银行开户的账号为80×××07账户内26万元的存款。后被申请人以冻结其账户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为由,向本院提供三辆价值40万余元的车辆作担保,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在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源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0×××12的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在已冻结被申请人76万元的情况下,本院又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平支行账号为17×××11的账户内的140000元存款,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企业的营商环境,保证企业正常运营,本院在冻结被申请人上述4个账户内的存款的情况下,依法作出(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三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其中一个账户的查封冻结以利于被申请人维持正常经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上诉案件在未移送到上级法院前,财产保全仍有原法院依法作出,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三裁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三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另查封了被申请人价值40余万元的三车辆货车,足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上,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豫1728民初322号之三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河南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