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终4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沈寨镇沈寨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平宏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1、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宏达公司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等,宏达公司是否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及**公司是否按照宏达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工程的变更是经双方协商还是**公司擅自变更宏达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进行施工;3、涉案办公楼的第一层装修双方虽未签订补充协议,但该部分装修工程是否为宏达公司所指示,装修成果是否所接受;4、因双方对装修工程量分歧较大,应对**公司所施工装饰装修的工程量进行据实造价鉴定,该公司在一审时申请鉴定,没有得到准许,属于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8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驻马店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