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9442号
原告: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