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868号
原告:浙江江山森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百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阳光创谷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洲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甘田。
原告浙江江山森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电器有限公司、*****远置业有限公司、**神洲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原告浙江江山森源电器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浙江江山森源电器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江山森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然
书 记 员 卢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