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1411号
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淑,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二环北侧神华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孙根。
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苑东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
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回对黄骅市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5.69元,由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