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107号
原告:宜昌天问学校,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7606755532。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校校长。
原告: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东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6077020499D。
法定代表人:高正华,该校校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系宜昌天问学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来,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5700808XE。
法定代表人:李家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与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在质保期内的修缮费用986413.94元;2.判令被告承担建设项目改造费用1193280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多处出现质量问题和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问题,经监理和原告多次通知处理未果,被告不仅没有纠正设计施工缺陷,甚至在质保期内连基本的维修义务都没有履行,导致原告垫付质保期内修缮费用986413.94元,所需要改造费用1193.2808万元。原告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质保期内修缮费用986413.94元和改造所需费用。
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鄂0506民初1107号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天问学校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应由宜昌仲裁委员会管辖。原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61.6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的约定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双方关于涉案工程发生的争议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原告在本案中基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的质量问题等赔偿事宜,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2016)宜仲裁字141号裁决书因仲裁程序违法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但该裁定仅是撤销了仲裁裁决结果,并未撤销或者否定仲裁条款效力,该仲裁条款有效。(2016)宜仲裁字141号裁决书仅涉及双方之间工程结算争议,原告本案起诉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维保并非(2016)宜仲裁字141号裁决书范围。2.原告曾就涉案工程质量向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驳回其起诉,此次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综上,申请人认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其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宜昌市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宜昌天问学校与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工程款问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141号裁决书因仲裁程序违法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但并未撤销或者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有效。三、被撤销的(2016)宜仲裁字141号裁决并不是本案诉讼事项裁决审理的范围,且宜昌天问学校就本案争议问题于2017年12月5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9年6月17日宜昌天问学校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仲裁权利行为,并不能否定其享有申请仲裁权利或者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四、原告宜昌天问学校曾就涉案工程质量于2019年1月4日向夷陵区人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驳回原告宜昌天问学校的起诉。
综上,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起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5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