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6民初180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5700808XE,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家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宜昌天问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07606755532,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紫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6077020499D,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东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提起反诉。同年8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1月10日,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464元,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09元,减半收取6454.50元,由被告宜昌天问学校、宜昌市夷陵天问国际学校负担。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