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266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从兰,女,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5700808XE。
法定代表人:李家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