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8886号
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海路1000号42幢701-A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