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25869-1号
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四川讯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1号数码广场F23-A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2号新世纪花园西1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讯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讯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讯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四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一元二角的冻结;
二、解除对成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四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一元二角的冻结;
三、解除对**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南支路8号1栋1**13层2号的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名下车牌号为×××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冲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