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59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区**号楼长虹科技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塔寺后街元兴花园**楼**号商业房业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5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一万三千零七十九元四角;二、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律师费二万五千九百一十四元。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八十元、保全费四千二百零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迈诚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乾
代理审判员 陈 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柏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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