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

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场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0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19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1419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1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