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场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林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4月0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19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1419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1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