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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大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女,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原审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1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不能简单认定为重复起诉。一、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9)豫0202民初1963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赔偿1万元,而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复核评估未复核,应书面告知***,反而毁灭其复核评估书重要证据,违背法律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方***在原审中伪造证据,两份2013年11月28日的分户评估报告过期6年6个月,一份房屋评估勘定表所载的日期虚假,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签名是复印的,该证据不合法。***请求对上述房屋评估勘定表进行鉴定,其复印诉讼材料时未含有该材料。法院将过期的评估报告写进判决,与方***上下串通。***被骗撤诉,又补交5万元签订协议。方***在原审庭审中故意提交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严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侵犯***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二、方***经办人员无相关评估资格,其评估行为无效。案涉评估报告中的注册估价师未到现场进行勘查,评估员无资格,评估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方***未对***10平米厨房带水冲卫生间进行评估,属于漏评。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具有民事可诉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评估报告提起民事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方***提交意见称,一、***的再审申请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方***具有相关资质,接受委托对***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程序,未有违法行为,评估结论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二、***系重复起诉,应驳回再审申请。***以方***对其房屋评估结果不实为由,已提起过诉讼并被驳回起诉。本案***所依据的事实与前案一致,且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与前案相同,其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曾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方***,其在该案中诉称2013年其房屋被拆迁,方***对该房评估时,没有实地勘察登记,只是看了房本等书面材料,导致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收到评估报告后,向方***递交了申请复核评估,但没有收到回复,致使其失去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机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方***负责人表示赔偿10000元,但至今未收到钱。故***、**请求方***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交通费用1000元。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该民事裁定已生效。本案中,***、**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方***,请求:1、判令方***复核评估结果没有改变,没有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程序违法;2、判令方***估价***没有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评估结果无效;3、判令方***评估程序违法,造成房屋财产损失1万元。综合***、**两次诉讼情况,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均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原审认定本案系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娜 审 判 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