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4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女,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73386693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方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交通费用1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94年购买了位于杏花园街2号公有住房,面积为36.46平方米,是我和老伴的共同财产。2013年该房拆迁,被告对该房的评估时,没有实地勘察登记,只是看了我的房本等书面材料,导致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我收到评估报告后,向被告递交了申请复核评估,但没有收到回复,致使我失去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2016年到2018年,我多次找被告说这事,当时的负责人说要赔偿我10000元,但至今没有收到钱。 被告辩称,1.方迪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在2013年对二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是接受区政府拆迁办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履行与区政府拆迁办之间的合同义务,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诉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诉称的房屋评估价格低无事实依据。被告系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经合法程序选定出来的,被告在评估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估价程序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的评估价格结论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原告若在当时对该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应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救济自身的权利。因此,二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上述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原告是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其应向被告提交复核申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