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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住所地密山市中******。 法定代表人:***,该会会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经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除***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有承建的密山市中******财产外,再未发现有存款、车辆、债权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所承建的密山市中******房屋,系涉宗教财产不宜处分。目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密山市伊斯兰教协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