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锟实业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岗矿二组团****小区的*号楼共2户房屋。 三、***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岗矿二组团****小区的*号楼共6户房屋。 四、***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岗矿二组团****小区的*号楼共8户房屋。 五、***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岗矿二组团****小区的*号楼共3户房屋。 六、***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岗矿二组团****小区的*号楼共4户房屋。 七、上述财产***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