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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再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富强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黑民申11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二《***队劳务结算及付款说明》中有***签字并盖有“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内部结算专用章”,足以证**天公司欠款事实,原审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认定该印章系假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举示的证据三能够证明施工的具体情况,证据七、八、九、十、十四,原审法院均以印章为假、与本案无关为由未予采信。3.***局举示的证据四和证据十五能够证明欠款是事实存在。证据四系鸡西市政府信访办出具,载***公司将交纳的工资保证金67,375元转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用以抵偿所拖欠的工资。证据十五是长宇公司拖欠工资的票据。同时浩天公司在两次开庭陈述是矛盾的,但可以证实欠款事实是存在的。4.原审中对于***的签字,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与***的结算行为应予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而**公司只是口头反驳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法院查明纠正。(三)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生效判决对原一审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未予认定,完全否认了原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9万元的收据恰恰证明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存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浩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问题。作为原告的***举示了加盖“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内部结算专用章”的结算单(后附明细)四份及《***队劳务结算及付款说明》一份(有***签字及盖有“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内部结算专用章”),浩天公司对其予以否认,但未举示相反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原审判决对上述***举示的证据未予认定不当。鸡西市委、市政府信访办2008年2月1日的通知,载**天公司将交纳的工资保证金67,375元转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用以抵偿所拖欠***等6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上述相关证据材料也佐证了浩天公司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存在。二审判决以***不履行与浩天公司达成的协议而驳回***的诉请亦不当。发回重审后对上述事实依法审查,据实认定,依法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终72号民事判决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