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3029号
起诉人: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2022年8月2日,本院收到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周才超将多领取的工资及补助2.17万元返还给原告;2、周才超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以其多向周才超发放工资及补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系事业单位,周才超原系该单位事业编制职工,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双方之间的工资及补助争议系人事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对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