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民初1707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女,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母。
原告**1,男,200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原告**2,女,200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原告**3,女,201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委托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峰路。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市路。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第三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二段**现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志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双全,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古丈县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1、**2、**3与被告衡南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第三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1月3日,原告**提出异议认为,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追加衡南县交通局为共同被告;且该案案情复杂,部分事实与证据仍需进一步调查与核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消除原告担忧,彰显司法程序公正,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