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3民初561号
原告: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1563026W。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坪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
地址:华坪县。
被告:华坪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华坪县。
原告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坪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华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