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1幢1**12层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1563026W。
法定代表人:马自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君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6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免缴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2年3月14日将《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诉讼费预缴通知书》等送达上诉人***。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史 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