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虢镇西关。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孔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案款86014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8年12月停产,现无力给付案款,名下账户因涉案较多已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物抵顶协议,以电牛二号电动车一辆抵顶案款75000元,对剩余案款和利息申请人宝鸡市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2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