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曾立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9140号 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深华街1号林展财富大厦6层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48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3605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立年,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94540。 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立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曾立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偿付原告因连带责任而带来的损失587763元及利息(利息以5877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取得了乐城公园运动中心改造工程中的网球场照明灯安装工程,由于被告具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此,原告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进行安装,双方据此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而被告在承接上述工程后,招募了多人入场施工,但在2018年12月25日,被告在与其招募的工人***共同施工时,违反安全规范操作,在***没有下来时,推着龙门架往下一个灯柱走,导致***摔倒受伤,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该案经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定原被告连带向***赔偿57775.73元,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已将上述款项全额支付给***。(2020)粤03民终8835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与***均未取得登高架设或高处安装、维护作业资质,且均未按安全规范操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原告认为,原告基于承揽关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已就对外的赔偿进行全额赔付,依法对内具有追偿权,鉴于本案系被告在承揽上述工程过程中招募不具有作业资质的工人,且此事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违规操作所致,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偿付已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 被告答辩意见:双方之间是建设施工合同的非法分包关系,在双方的非法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当以事实存在的关系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所称招募不具有作业资质的工人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在原告明知被告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就作业工人的选任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培训方面承担管理职责。被告之所以雇佣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正是因为这样做,人工成本会大大降低,大大低于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工程公司,因为其他工程公司要承担工人的管理和安全作业监管职责。而个人没有这方面的能力,这时候这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责任由原告来承担,故被告认为原告应对***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逃避用工责任的行为。原告不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公司,在大幅减少人工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把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风险转嫁给像被告这样没有资质、没有风险意识的弱势工人,此做法将令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故被告认为,原告逃避用工责任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案外人***在原告分包的龙岗区乐城公园运动场中心改造项目中安装照明灯时,自龙门架上跌落受伤入院治疗,构成八级伤残。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和被告,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经二审审理,业已生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8835号。该案作出如下认定: 1.原告支付给***医疗费38120元,被告支付给***的227502元,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 2.涉案工程内容涉及高处作业,被告和***均未取得登高架设或者高处安装、维护作业资质,***在作业时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未按安全规范操作,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对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应与被告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该案根据***过错程度认定由***自行承担20%责任,其余赔偿责任由原告和被告承担。 3.原告和被告连带向***赔偿312153.74元。 二、案件生效后,原告与被告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向***支付执行款32214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2020)粤03民终8835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故被告关于与原告之间系劳动关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就原告与被告内部如何分担赔偿数额要依据责任大小进行确定。本案中,安装照明灯需要高空作业,被告与***均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2020)粤03民终8835号生效判决亦确认原告对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原告也未就被告的高空作业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样,被告雇佣***,***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被告对***的人身安全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本院综合认定原告与被告按照3:7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关于赔偿金额,(2020)粤03民终8835号生效判决确定被告向***支付的227502元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原告自行向***支付38120元,双方怠于履行生效判决,应当对迟延履行的款项共同承担责任,故原告向***共支付赔偿款587763元。结合双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11434元。至于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立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11434元及利息(利息以41143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9元,由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2元、被告曾立年负担3387元。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缴,本院予以退回3387元。被告曾立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