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9654、19655号之一 19654号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63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甘沟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19654、1965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深华街****财富大夏**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488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19654、19655号被执行人:曾立年,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 1965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立年人格权纠纷以及19655号追缴案件受理费两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835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20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19654号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赔偿款312153.74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19622号案件受理费3909元(追缴);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322141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31362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3909元及执行费4604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313628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19654、19655号两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8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20)粤0307执19654、19655号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