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44656号
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深华街****财富大厦**6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488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3605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立年,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无法提交符合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相关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闳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