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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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3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西果源村鱼塘坝****。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起六十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21年4月14日出票、出票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付款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持票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编号00100041XXXXXXX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军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