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鹏岩土工程(衢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能等浙江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634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能,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YR1J3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低碳小镇网驿工场41号楼41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能、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童建国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