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第一工业区****4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84835M。法定代表人叶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兴发路**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7362X1。法定代表人毛铁军。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6726.7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