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第一工业区****4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84835M。法定代表人叶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兴发路**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7362X1。法定代表人毛铁军。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6726.7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