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830号
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龙羊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8号(木材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LA117Q。
经营者:倪庆儿,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滨,男。
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庙下畈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74168。
法定代表人:汪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龙羊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龙羊木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木材市场龙羊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