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庙下畈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74168。
法定代表人:汪丽云。
被执行人:丁凤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凤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383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2.50元;被执行人丁凤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3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凤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凤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1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456.52元、受理费1562.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就本案被执行人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丁凤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凤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丁凤明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丁凤明名下有银行存款22246.13元,本院已扣划,并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1893.48元、罚款1000元,清偿案款19352.65元。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丁凤明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凤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丁凤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凤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丁凤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张鸿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