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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046号
原告: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J2QFF8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石桥头139号第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平,经营者。
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741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庙下畈160号。
法定代表人:汪丽云。
原告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3元,减半收取214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江平挖机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张国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施德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