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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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196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0,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741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下畈1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富阳市,系竣阳公司员工。
被告二:***,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