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196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0,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君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7416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下畈1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富阳市,系竣阳公司员工。 被告二:***,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竣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