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

***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713号之一 原告:***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功能园区长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350E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日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695321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79元,减半收取计703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战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