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

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06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日显南路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695321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32号1幢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7922967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6民初55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6763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63元、申请执行费7201.45元。但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宁波天派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意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缘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6民初55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