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8456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耕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卞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鞠云翔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