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盛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5377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360号宁波市体育中心内富邦体育场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67013144C。
法定代表人:林坚。
原告***被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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