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2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钟阳,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大道160号11-1、11-11、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705977。
法定代表人:厉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26执27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琴琴
审判员葛昊明
审判员朱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竺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