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

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26民初700号 原告: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048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7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大道160号11-1、11-11、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2543705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42874M。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原告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1614647.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161464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定至2022年12月23日,即84786.9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1日,被告因资金所需向第三人借款10000000元,由原告提供最高额保证。因被告未偿还该借款,第三人诉至法院,经判决确认,被告应归还第三人借款本金9995481.4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因被告等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9月24日,第三人向原告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依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2年10月11日,原告代被告向第三人累计归还借款本息11614647.95元。 以上事实有《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浙0226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记账凭证、银行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得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11614647.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61464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1日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1997元,减半收取45998.50元,由被告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