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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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全,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宇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24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