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3民初4788号之三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负责人:舒武钦,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志宏,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成杰,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1268293C。
法定代表人:江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允成,宁波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李允成,宁波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满仁,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李允成,宁波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舒满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舒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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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戴亚忠
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
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玉萍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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