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财保30号
申请人:宁波平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44987290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61268293C)。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A幢办公用房1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070949.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94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毛增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