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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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014号
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鱼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73BG39。
法定代表人:陆腾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甲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1268293C。
法定代表人:江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0元,由原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宇昕
书记员吴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