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284号
申请人:**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48738718P,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491852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城支行(账号32×××85)的存款,保全金额19.5万元。申请人**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城支行(账号32×××85)的存款,冻结金额19.5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495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