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3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491852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