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塘南路131号运河上府4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园,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融创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事宜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融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创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0元减半收取12410元,由上诉人融创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